中國醫藥大學 公共衛生學系系學會 法規資料庫


 

 

中國醫藥大學 公共衛生學系系學會 法規標準法

108年12月3日會員大會  通過
108年12月5日公布施行


第壹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之適用】

公共衛生學系系學會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本會組織章程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法規之名稱】

法規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法律名稱前應冠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系學會。

第 3 條 【命令之名稱】

系學會各單位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
須知、要點或準則。

第貳章 法規之制定

第 4 條 【法規之制定】

本會法規應經會員大會通過,由系學會長依法公告。
未經會長於十日內公布之法律,並由行政部門秘書部代行公布後生效。

第 5 條 【以法規制定之事項】

下列事項應以法規定之:
一、組織章程或法規有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會員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本會各單位之組織者。
四、其它重要事項應以法規之者。

第 6 條 【禁止以命令規定之事項】

應以法規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 7 條 【命令之發布】

系學會各部處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規授權訂定之命令,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第 8 條 【法規章節之劃分】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第 9 條 【條文之書寫方式】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
字,低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第10條 【修正之方式】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係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孤,註明
「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
後,冠以前條「之一」、「 之二」等條次。廢止或增加章、節、款、目時,準
用前兩項之規定。

第 11條 【法規之位階】

法規不得牴觸本會組織章程,命令不得牴觸本會組織章程及法規,下級單位訂
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單位之命令。

第參章 法規之施行

第 12條 【施行日期之規定】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3條 【生效日期之一】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 14條 【生效日期之二】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發生效力。

第 15 條 【施行區域】

法規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第肆章 法規之適用

第 16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第 17 條 【法規修正後之適用或準用】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
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第 18 條 【從新從優原則】

系學會會各部、處受理會員聲請權利義務事項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第 19條 【法規適用之停止或恢復】

法規因學生會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份或全部。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第伍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 20條 【修正之情形與程序】

法規有下列情形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單位或執行單位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法規以上,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條 【廢止之情形】

法規有下列情形者應廢止:
一、單位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第 22條 【廢止之程序及失效日期】

法規之廢止,應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布。
依前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若無特定廢止日
期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3條 【當然廢止】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行政部門公告之。

第 24條 【延長施行之程序】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行政部門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前送會員大會審議,並於該會期列為優先考慮審查之議案。
命令有施行期限,行政部門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單位發布之。

第 25 條 【單位裁併後命令之廢止或延長】

命令之原發布單位或主管單位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單位
或由其上級單位為之。

第陸章 附則

第 26條 【規定牴觸之修正】

本法公布後,相關法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由行政部門相關部會限期檢討,並於一年內建請會員大會提案修正。

第 27 條 【校規增修訂之保障】
本會法規之條文因校規增修訂致牴觸者,應於一年內完成修訂法規之程序,自
公布日施行,逾時自動宣告無效。

第 28 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中國醫藥大學 公共衛生學系系學會 選舉罷免法

108年12月3日會員大會  通過
108年12月5日公布施行


第壹章 總綱

第 1 條 【適用範圍】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會長、副會長自治選舉罷免事宜,依本法規定辦理之。
但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第 2 條 【投票原則】

本會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但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貳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 3 條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本會選舉罷免事務由選舉罷免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負責辦理。
選委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置選舉委員(以下簡稱選委),任期一年,與學校學年同步,寒暑假時不運作。
選委由會長提名,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選委會會址設於本會辦公室。

第 4 條 【職權】

選委會執掌下列各款職權:
一、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策劃與進行。
二、選務人員之聘任與管理。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四、其他選舉罷免相關事宜。

第 5 條 【自行迴避】

選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並辭去選委職位:
一、系學會現任正副會長
二、為候選人本人、候選人或被罷免人之配偶、四等親以內血親或二等親以內姻親者。

第 6 條 【選務人員】

選委會為選務之執行,得聘任會員若干名為選務人員。選務人員受選委會管理,負責選舉罷免事務。選務人員之聘任方式由選委會決定,但不得為候選人、會長、副會長,亦不得由候選人提出,其資格由選委會認定之。
選委會應編列選舉之預算、足額之選委及選務人員人事工作費。

第三章 選舉

第一節 資格

第 7 條 【選舉資格】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 8 條 【候選人資格】

會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選舉之候選人:
一、為選委或選務人員者。但於選委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辭職者,不在此限。
二、曾於該學年內經罷免通過者。
三、曾於該學年內經取消資格確定者。

第 10 條 【候選人登記表件】

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上限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本人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張或電子檔。
四、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或電子檔。
前項各款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登記期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受理登記、撤回或任何表件之修改。

第 11 條 【名額、任期及選區】

會長、副會長以本會為單一選區,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二節 選舉公告

第 12 條 【選舉公告】

選委會最遲應於投票前二十一至三十日發布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選舉種類。
二、應選名額。
三、投票日期。
四、候選人登記期間及應繳交之資料。
五、空白登記表之電子檔案。
六、選委名單。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選委會應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十四日內受理候選人之登記,必要時得延長七日,並應於選舉公告之候選人登記期間載明延長候選人登記之條件及時間。
選委會應於各候選人登記時,告知該候選人各項權利及義務。

第三節 競選活動

第 13 條 【選舉公報】

選委會應於登記截止後三日內發布選舉公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候選人之個人履歷、照片及政見。
二、投、開票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 14 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

選委會得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開放由各候選人登記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之其他相關規定,由選委會決議行之。

第 15 條 【競選活動及期間】

候選人所為之競選活動不得違反本法之規定。候選人張貼文宣品或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自行清除。

選舉之競選期間,為選舉公報發布後至投票前一日;非競選期間內,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活動,任何人亦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第四節 投票及開票

第 16 條【投票日】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舉投票日應於下學期第十週至十四週舉行,日期由選委會決定之。

第 17 條 【不可抗力之情事】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使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該投票所應經選委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第 18 條【選舉票之領取】

會員投票時,應憑本人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領取選票。選務人員於會員領取選票後,應記錄於領票名冊,並由會員簽名為證。
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並依據本人意思,由選務人員兩人以上共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第 18-1 條【選舉票之細則】

選票由選委會印製,應刊印各候選人之選舉區、號次、姓名及相片,並於各選區之選票上設列「以上候選人皆不同意」之欄位供會員圈選。

第 19 條 【投、開票所】

投、開票所之數目與選務人員,由選委會決議行之;投、開票所之選務人員各不得少於兩名。
前項開票所除選務人員外,至少應有二名以上選委在場。
投、開票所之選務人員,應參加選委會舉辦之講習。

第 20 條【投票】

選舉之投票,由會員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欄。 選委會應設置獨立且隱密之圈票處供會員圈選。
會員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該選舉票由兩名選委共同認定該票作廢,並應將全程錄影存證。

第 21 條【選舉票無效】

選舉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於單記投票時圈選兩欄以上,或連記投票時超過應圈選名額者。
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欄。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欄。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全體在場之選委共同認定,如有異議應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第 22 條 【投開票所之秩序維持】

任何人於選舉當日有下列情事者,投、開票所之選務人員應令其退出,並將全程錄影存證: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入場者。
四、於投票所刺探他人圈選之選票內容者
五、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會員於投票時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領票名冊,通報選舉委員會。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刺探他人圈選之選票內容。

第 23 條 【投票結果彌封】

投票結束後,投票所之選務人員應將票匭彌封後,於彌封處簽名,並應於開票所由選委二人以上確認拆封後,進行公開開票。

第 24 條 【選票保管期間】

選舉票之保管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剩餘選舉票為十五日。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領票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第五節 選舉結果

第 25 條 【當選】

會長、副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

第 25-1 條【當選先決條件】

會長、副會長等民選代表,其候選人得票數均應大於該選區之總不同意票數始具當選資格。

第 26 條 【選舉結果公告】

選委會應於完成開票後當日或翌日發布選舉結果公告,其內容應包含選舉結果、投票率、有效票數及得票數等事項。

第 27 條 【重行選舉】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重行選舉:

一、會長、副會長選舉於同額競選時未能當選者。
二、會長、副會長選舉當當選人,於就職前缺位、經選委會宣告取消資格者或當選無效者。
前項之重行選舉,選委會應於事由發生後七日內公告,依本法所定之完整選舉程序辦理。

第 28 條 【重行投票】

有下列情形時,應重行投票:
會長、副會長選舉時,獲最高得票數之候選人有兩位以上者。
前項之重行投票應以票數相同者為之,選委會並應於事由發生後七日內公告,並定至少十日之競選期間,並完成投、開票程序。

第 29 條 【補選】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舉行補選:
一、會長及副會長均缺位時,且原任會長剩餘任期逾三個月者。
二、學生議員當選名額少於應選名額時,且該屆議員剩餘任期逾三個月者,應舉第一次補選。
三、補選時不列保障名額。
前項之補選,選委會應於事由發生後七日內公告,依本法所定之完整選舉程序辦理。

第肆章 罷免

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

第 30 條 【罷免資格】

本會會員得向選委會提出會長、副會長罷免案。

第 31 條 【提案】

會長、副會長罷免案之提出,應有當屆選舉有效票總數十分之一之會員提議。

第 32 條 【提案表件及撤回】

罷免案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一、被罷免人。
二、理由書。
三、提議領銜人及其聯絡方式。
四、提議人之姓名、系級、學號及簽名。
五、提出日期。
前項之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罷免案有二案以上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提出後未為連署前,經原提議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委會撤回之。

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

第 33 條 【提議人之查對及連署】

選委會應於收到罷免案提議三日內,審查其提案之表件。
前項審查如合於規定,應通知提議之領銜人於三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領取名冊後十日內完成連署。
連署人名冊應載有連署人之姓名、系級、學號及簽名處。

第 34 條 【連署人數】

罷免案連署人數,應於依下列各款規定人數為之:
一、會長、副會長罷免案,應有當屆選舉有效票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連署。
二、議員罷免案,應有超過該議員當屆得票數之會員連署。

第 35 條 【成立宣告及答辯】

罷免案之連署經選委會查明合於規定後,選委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並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得於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罷免案之連署未能完成或經選委會查明後不合於規定者,原提議失效;被罷免人之答辯書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者,視為放棄答辯。
罷免案成立後,選委會應於三日內提出舉行罷免投票之特別預算案。

第 36 條 【罷免公告】

選委會應於被罷免者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就下列各款事項發布罷免公告:
一、被罷免人。
二、罷免投票之時間及地點。
三、罷免理由。
四、答辯書。但放棄答辯者,不在此限。

第三節 罷免投、開票

第 37 條 【投票期限】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公告後十五日內為之。

第 38 條 【罷免票及投、開票規定之準用】

罷免票上應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圈選之。 罷免案之投票人,為原選區之會員。
罷免之投、開票,準用本法選舉投、開票之規定。

第 39 條 【通過或否決】

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數超過於不同意罷免票數者,罷免案為通過;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數者,罷免案為否決。

第 40 條 【罷免結果公告】

選委會應於開票完成後當日或翌日發布罷免結果公告,其內容應包含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率及同意、不同意票數等事項。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公告發布日起解職。
罷免案否決者,於該被罷免人同一任期內,不得再提出罷免案。

第伍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分

第 41 條 【地位】

非本會所為之獎懲、處分,不影響本法關於選舉罷免事項之相關處分。

第 42 條 【處分及申訴方式】

本會選舉罷免事項之相關之處分,應由選委會決議做成。 前項處分,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取消資格。
二、免職。
對於選委會做成之處分,相對人不服時,得提起訴訟。
稱取消資格者,謂候選人或會員故意違反本法之規定,應取消其選舉資格者。
稱免職者,謂選委會依本法規定,應免除選務人員之職務者。

第 43 條 【舉發及處理時限】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會員皆得向選委會舉發,選委會應於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做成決議公告之。

第 44 條 【取消資格】

候選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取消其資格:
一、向其他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之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約定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行為者,其收受者亦同。
二、對於選舉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約定其不行使投票或為一定行為者,其收受者亦同。
三、妨害選舉罷免事務者。
四、妨害他人為競選、助選或行使投票權者。
五、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片或其他方式,散佈虛構事實,而生損害於公眾者。
六、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但以詐術使選委會為候選人登記者。
七、有第十五條各項情形之一者。
前項各款之未遂行為,以既遂處斷之。

第 45 條 【免職】

選務人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選委應加以勸阻,若勸阻不聽者,應予以免職。

第陸章 選舉罷免訴訟

第 46 條 【選舉罷免無效之訴】

選委會辦理選舉罷免時,違反本法,足以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選舉或罷免結果公告之日起三日內以選委會為被告,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第 47 條 【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日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登載不實者。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三、妨害他人競選、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第 48 條 【時限及效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選舉罷免無效及當選無效確定訴訟之效果,於本法準用之。

第柒章 附則

第 49 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國醫藥大學 公共衛生學系系學會 核銷法

108年12月3日會員大會  通過
108年12月5日公布施行


第 1 條 【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本會所有經費支出。
來源為會費以外之經費遵循委託、補助單位之特別規定,無特別規定者,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核銷期限】

核銷作業應於財務長送出之決算書以前辦理,逾期不予核銷。如遇特殊情況,得經財務長彙整相關資訊,另外約定時間進行該款項及相關經費之補決算。

第 3 條【支出憑證】

支出憑證之核銷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檢附正本。
二、發票上之塗改修正僅能以原子筆為之,且應於塗改處加蓋商家之負責人私章。
三、前款之發票其大寫金額、統一編號不得更改。
四、填具品名、數量、單價、總金額及合計金額,合計金額為中文正楷大寫。
五、包含但不限於收據、統一發票等各類支出憑證,僅有貨品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於不至遮蓋憑證內文之空白處。
六、車票、郵資憑證等發票、收據以外之憑證,其認定辦法由系學會財務部訂
之。

第 4 條 【手開統一發票】

手開二聯式、三聯式統一發票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均應載明中國醫藥大學為買受人。請勿加註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二、填具完整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金額及正楷大寫之總金額。
三、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應載明商號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四、三聯式統一發票,應檢附第二聯(扣抵聯)及第三聯(收執聯)。

第 5 條 【收銀機統一發票】

收銀機二聯式、三聯式統一發票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務必填妥完整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金額。
二、應載明商號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三、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附第二聯(扣抵聯)第三聯(收執聯)。

第 6 條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填具完整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金額及正楷大寫之總金額。
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應載明商號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於銀貨兩訖下方蓋負責人私章。

第 7 條 【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填具完整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金額。
二、載明商號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三、同時檢附發票與明細共二聯。

第 8 條 【Invoice、Receipt】

Invoice、Receipt 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填具完整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金額。
二、載明商號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第 9 條 【業務費及人事費】

業務費及人事費核銷時,除法規已規定或預算書加註外,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檢附領據。
二、檢附活動企畫書或活動議程,業務費不在此限。
三、訪視費檢附問卷及受訪者資料。
四、講座鐘點費給付標準準用「中國醫藥大學共同性經費支付標準」辦理。
五、出席費給付標準準用「中國醫藥大學共同性經費支付標準」辦理。
六、稿費給付標準準用「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七、口試審查費、車馬費:給付標準準用「中國醫藥大學共同性經費支付標準」,並符合中華民國財政部 68/11/08 台財稅第 37870 號函規定辦理。

第 10 條 【事務用品費及其他費用】

事務用品費及其他費用核銷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檢附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
二、印刷費之開版印刷者需檢附樣張、設計稿或成品照片。
三、郵寄費應註明用途。
四、誤餐費之給付標準應依「中國醫藥大學公務餐點管理辦法」,並應檢附註明會議日期及時間之簽到表。
五、刻章費應於憑證上加蓋所刻樣式。
六、禮品費得購買商品禮劵,於購買時取得發票。

第 11 條 【其他】

核銷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進行核銷作業時,應檢附核銷單與憑證。
二、核銷金額若小於憑證金額,應於憑證上註明核銷金額並由承辦人簽章。
三、若有經費分攤之情形,應依種類檢附支出科目分攤表或支出單位分攤表。
四、前款之支出科目分攤表係指一支付款項需由單位內數計畫或數科目共同分
攤,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屬之。前款之支出單位分攤表係指一支付款項需由數單位共同分攤,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屬之。

第 12 條 【預支】

暫借款資金之動用與審核,需取得會長或副會長及財務部門共兩位以上之核可,並由財務部備作紀錄。
申請者應於取得憑證後盡速核銷,並繳回剩餘款項。

第 13 條 【未盡事宜】

本法之未盡事宜由系學會財務部訂之。

第 14 條【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國醫藥大學 公共衛生學系系學會 會員費用收取暨管理條例

108年12月3日會員大會  通過
108年12月5日公布施行


第 1 條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為保障會員之權益及規範會員之義務,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惟不得因會員未繳納會費而於會員意見反應及處理學生權益有關事項上予以差別待遇。

第 3 條

會費每學年收取乙次。
系學會行政部門得決定會費收取之方式。

第 4 條
於開學一個月內辦理完成休學、退學手續之會員,得依其休、退學證明辦理全額退費。

第 5 條
系學會會費之退費方式以現場退費為原則。
休、退學或因見實習等因素無法現場退費者,得申請匯款方式退費,惟其手續
費應由退費會員負擔。

第 6 條
系學會會費之繳納應於每學年開學兩個月內完成。
補繳會費之方式由當屆行政部門訂定。

第 7 條
系學會行政部門辦理之活動,如需繳納工本費或其餘費用者,得依繳納會費與
否設立會員參與之收費標準。

第 8 條
對於會費收取及管理如有不服者,得提出申訴。

第 9 條
本條例於訂定後七日內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國醫藥大學 公共衛生學系系學會 資產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


壹、總則

一、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六、七、八章規定訂定之。
二、 本會資產一章程規定分為資金及設備兩大類。凡資金部分由總務組總籌規劃;由器材組負責養護管理。耗材部分由各部自行管理。
三、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學會章程規定修正之。

貳、資金

一、 總務組負責總理各項來源資金,及每學期預決算之編列。各項預算於每學期初提交總務組編審。
二、 學期預算書須在開學日起三十日內編列完成送交指導老師審金,指導老師須在收到預算書日起七日內審核完畢。通過審查之款項使得執行。
三、 總務組預算編審因故無法完成時,經指導老師同意後得以延後審查,但不得超過學期二分之一。
四、 學期結算須在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審查完成,總務組須明確交代各款項流向,各部均須提交各款項之使用證明於總務組。
五、 費用申請程序如下:
1. 向總務組拿費用申請單回去填妥,交回總務組再由總務組呈交會長簽核始生效。無總務組及會長簽章者無效。
2. 申請人須在申請第七日內,將收據或發票及申請表繳交回總務組核銷,並於此時領錢。
3. 申請表上之金額不得塗改,若有塗改處則須加蓋私章,否則視為無效。
六、 預算書所編預算總額以該學期可用分配經額為上限。
七、 凡預算書以外之經費使用,須向議會提出申請,申請人或單位須提出使用說明或企畫書,經議會同意後始撥出。但申請者須交代經費流向及使用證明。經費由總務自系學會帳戶中撥出。
八、 結算書由總務組自學期結束起十五日內提交議會審核,議會須在收到結算書起七日內審核完畢。經費帳戶須在年度結算完成後始得交換。

参、設備

一、 本會設備來源如下:
1. 學會自行添購。
2. 學校補助添購。
3. 會員捐贈。
4. 其他捐贈。
二、 本會各項軟硬體設備由器材組負責一切養護管理業務。採購事宜由總務組撥款,該設備申請人執行。購置後交由器材部管理。
三、 設備採購之申請由系會或當然會員提出,經同意後始得購置。
四、 設備器材不需編號列冊,供清點之用。每學期分別於期初、期中、期末各盤點一次,並交由器材長與會長簽核。每學年六次盤點,無誤後使得交接。
五、 凡報廢品須於器材冊上將該項目註銷。
六、 設備器材使用須登記,並知會器材部。凡損壞者,必須將設備器材修復。遺失或未能修復者須賠償相同物件,或等值現金。其金額按購入金額扣除折舊。
七、 通訊器材限公務使用,其餘設備得以會員個人名義提出登記,知會器材物始得使用。各項耗材文具部分,各部於預算中提出購置,各自保管。
八、 設備購置申請之審核結果,議會與系員大會相左時以系員大會多數決議為準。預算以外之經費申請亦同。
九、 活動
大迎新活動中扣除住宿膳食之個人費用(由該屆系學會自行估算)其他共同費用必須由主辦年級及協辦年級共同支付。

中國醫藥大學 公共衛生學系系學會 體育代表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


1. 本學會於活動部設立排球隊及籃球隊代表本會參與各項體育競賽。
2. 各隊得設隊長一人、經理一至二人及隊員若干人。
3. 各隊隊長由各隊隊員之中互相選舉產生,管理隊上大小事務及比賽中人員調度與決策。
4. 經理由隊長於班上有意願之中任命,負責協助隊長管理隊務。(包含幫忙隊長收及報名資料、球衣借還、安排比賽之中擔任緊急醫護與各次會議紀錄負責場地、設備之租借及申請比賽行程。)
5. 各隊之隊長整理各隊對外事務,並向系學會報告各隊近況。(賽程、比賽結果等)。
6. 三隊經費器材之申請交由總務組和器材組編列預算和購置。
7. 各隊器材凡以學會經費購置者視為本學會之財產,依本會資產管理辦法管理之。
8. 各隊隊員皆為本學會編制內人員所享權力及應盡義務同章程之規定,違反規定者系學會、指導老師得予以其警告、停賽、停權、開除隊籍,甚至解散等處分。
9.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學會章程規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