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大學 公共衛生學系 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三日修正公布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系學會,英文為: Student Association of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公共衛生學術研究,加強公共衛生學系師生聯繫及增進人體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中國醫藥大學。

第四條

若未遵循本章程條例者,上呈學校處置。

第貳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1.  關於公共衛生之調查研究事項。
  2.  關於公共衛生資料蒐集事項。
  3.  關於學術座談會及演講之舉辦事項。
  4.  關於會員之聯繫及活動事項。
  5.  關於會員學進路資料蒐集及公佈。
  6.  其他有關事項。

第參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1. 當然會員:凡本校公共衛生系學生,均為當然會員。
  2. 贊助會員:凡本學院公共衛生系畢業之校友及熱心協助本學會工作之個人或聘為會員,但需經系、議會同意。
  3. 榮譽會員:凡熱心公益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經系會幹部、議員同意得延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 凡有違反本會會章行為者,由系會議,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力如下:

  • 發言權及表決權。
  • 選舉及被選舉及罷免。
  • 擔任幹部之權利。
  • 優惠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力。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 恪守本會會章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 繳納會費。
  • 未盡本會義務者,不得享有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

第肆章、組織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系、議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置幹部十至十五人(系學會部長級以上)。系會幹部均為義務職,任期一年。

第十二條

本會置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三名,會長由會員中普選產生,副會長由會長自會員中遴選之。會長代表本會綜理會務,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行之。

第十三條

本會另設秘書組、活動組、財務組、器材組、生輔組、美宣組、公關組、學權組、行銷資訊組,會長依個屆幹部組織可自行調整。各組置組長一至兩名,視情況得增設部員均由幹部遴選。

第十四條

本會議會及各組長均為義務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而各組長為當然幹部。

第十五條

本會得延聘與公共衛生有關之師長或專家為本系顧問。

第十六條

各班班代及副班代由各班會選舉產生,視為當然會員,並負責傳達會議之決議,而其議員職權隨班代任期結束而轉移之。

第十七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設置其它小組,細則另訂之。

第伍章、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大會。每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幹部、議員及繳費會員出席方得開會,否則另擇期舉行。

第十九條

議員每學期開會二次,會間審預算決案,必要時得由議會主席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方得開會,否則另擇期舉行。

第陸章、經費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新進一年級會員須繳交會費壹仟貳佰元整。
  • 二、三年級會員一學年一次繳清之會費,一年為捌佰元整。 
  • 二、三年級會員一學期分次繳清之會費半年為肆佰伍拾元整。
  • 四年級會員一學年一次繳清之會費,一年為柒佰元整。
  • 四年級會員一學期分次繳清之會費半年為肆佰元整。
  • 轉學至公共衛生學系之會員:轉學至公共衛生學系之會員,比照在學會員辦理。由當屆系學會進行個別催繳。
  • 贊助會員捐助。
  • 學校補助費。
  • 自由捐助及其他收入。

第柒章、資產

第二十一條

本會資產分為資金與設備。

第二十二條

本會資產來源如下:

  • 資金:同第六章第二十條。
  • 設備:
  • 本會經費採購。
  • 贊助會員捐助。
  • 學校補助添購。
  • 其他。

第捌章、基金

第二十三條 來源:

  • 上屆系會轉交之基金。
  • 上屆系費可用經費之餘額。

第二十四條

基金為緊急預備金,無緊急必要之情況,不可動用。除系學會活動,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造成之虧損及急難救助,需由本就系會長申請,議會召開緊急會議,且須經議會之緊急會議決議同意使用,且超過三分之二(含)幹部到場開會,到場幹部需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能動用。  

第二十五條

如動用基金,在該屆系會任期內需補回至少80%之動用基金。 

第二十六條

基金動用之底線為參萬元整。

第二十七條

動用基金之明細需於該學期末呈交議會質詢。

第二十八條

若不遵守上述方法動用基金,上呈學校處置。

第玖章、章程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項辦法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提請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經學校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之修改非經大會中三分之二與會之會員同意不得為之。